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28618T,住所地常熟市杨园镇。
法定代表人:王亚军。
委托代理人:严明生,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02197760,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学前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山。
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与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87813.63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6元,由常熟恒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21年1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月1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3月23日,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
5、2021年4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6月7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90749.63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81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鑫
审 判 员 吕军鹏
审 判 员 邱振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韦德华
书 记 员 薄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