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1898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维修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市***斜桥8组78号。
经营者:**,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杨园绿化园艺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市*****维修服务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