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32072419880822301390。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江苏省苏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2724155286P00。
法定代表人:候新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海洋大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7183X00。
法定代表人:宁晓明,该大学校长。
诉讼代理人:丁永怀,该大学法律顾问。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苏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阳公司)、江苏海洋大学(以下简称海洋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9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155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1、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某和苏阳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经审查海洋大学提供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显示,扣除已付的和被法院因其他案件冻结的之外,海洋大学已无法向本案履行涉案工程款。
3、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和苏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下落不明。
4、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和苏阳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19年12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415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415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按终本结案后,本院仍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确保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实现申请人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驰
执行员 王聿广
执行员 吴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