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0153号
原告:江苏瑞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中景商务中心1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保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虹达路8号及9号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侯胜南,董事长。
第三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韩晓生,董事长。
原告江苏瑞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瑞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瑞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飞翔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