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瑞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4223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江苏瑞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顺义区,裕曦路11号院绿地启号国际2号楼602。

法定代表人:徐保全。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郭 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