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涧法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收入861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以8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