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8199号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龙支行。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道与关圣街交叉口。
负责人史磊,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毅铭,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潘宏武,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信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八里堂村。
法定代表人于保利。
被告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东侧、辽宁路北侧世纪华阳5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刘贯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清政,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新强(实习律师),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于保利,女,汉族,1979年3月7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麻跃坤,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刘贯红,女,汉族,1978年10月16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杨清政,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新强(实习律师),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乔占敏,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杨清政,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新强(实习律师),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根民,男,汉族,1955年5月13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杨清政,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新强(实习律师),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龙支行诉被告洛阳信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保利、麻跃坤、刘贯红、乔占敏、陈根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龙支行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龙支行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龙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88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82元,由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龙支行承担。
审判员 郭 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