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47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启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唐寺门三一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要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世纪华阳5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刘贯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政,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学良,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启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阳公司)、张学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3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洛阳市启光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琳
审判员 陈红云
审判员 戚寒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