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211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告: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东侧辽宁路北侧世纪华阳**楼**。
法定代表人:刘贯红,经理。
第三人:王明江,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宜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明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