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执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东侧辽宁路北侧世纪华阳52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刘贯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道北路86号A1-3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平强,该公司总经理
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73900.6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延迟履行金。因被执行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2021年9月24日、12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三、2021年9月27日,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经查2019年7月2日本院以(2019)豫03执保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共计78套房产,后又解除了其中24套房产,且上述房产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有抵押权,且抵押金额高于现查封房产的价值。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暂不予处置。
保全查封于2022年7月1日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四、2021年10月9日,到九鼎豫丰苑综合楼进行实地调查,上述房产用途为办公用房,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五、2021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的其它房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轮候查封了93套房产。
查封于2024年11月17日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六、2021年11月29日传唤被执行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陈献文受指派到庭接受了询问。
七、2021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财产调查,后提供申请查封27套房产,因其中22套房产已备案登记到洛阳市商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实际轮候查封九鼎豫丰苑综合楼5套房产。
查封于2024年12月5日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八、2021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九、由于被执行人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法院申报财产,2021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左 鹏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