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328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新乡市辉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县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4408695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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