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328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新乡市辉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县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4408695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