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23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尉氏县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4408695-1
被执行人:***,1972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与***、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23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告诉被告欠款328000元,由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归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19年3月22日、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14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1月13日第五轮候查封***名下位于尉氏县天××家园××楼××单元××东户(房产证号:30××11)的房产。
4、2019年7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2019年11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裴棐进行电话约谈,向其告知上述调查措施和执行情况及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人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19年11月1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因***下落不明,未实际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男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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