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02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西段246号。
被执行人:***,女性,1990年05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尉氏县宏宇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尉氏县产业集聚区福源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55年06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连爱梅,女性,1955年09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3年05月0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尉氏县宏宇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尉氏县宏宇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爱梅、***的银行存款79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尉氏县宏宇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爱梅、***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