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5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文化路。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与开封市铁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5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2018年7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一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2018年9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二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2018年11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三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2019年1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第四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无财产。二、已履行0元。三、2018年7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四、2019年1月9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28000元、受理费31943元、执行费64764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191民初15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