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龙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和、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云高民申字第3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和。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龙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张和、***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云南龙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3年1月16日死亡,其妻及子女于2013年4月23日声明放弃本案诉讼,亦放弃承担实体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