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市南蔺郊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南蔺郊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长凝镇南蔺郊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连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相如山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长凝镇南蔺郊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福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连兔,男,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