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702民初601号
原告:***,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林,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生,晋中市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被告: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汇通路蕴华西街田森物流配送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旺,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本区,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林、被告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1日我在下丁里孟高庄工程问高永旺领了5000元,钱给了实际干活的亮亮、虎子、凯凯,但是被告算在我的开支里,这笔前不应该算在开支里。请求法院判定晋中华安水电有限公司还我垫资款5000元和诉讼费。
被告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说的5000元是被告的工程,原告自己找的人,找的是本村的虎子、亮亮、凯凯,我也给了他5000元钱了,他问要上给了虎子、亮亮、凯凯实际工作人了。我们只是需要被告下了帐,撤了条子。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原告给被告在下丁里孟高庄工程打井,约定工钱5000元,原告自己找了本村的亮亮、虎子、凯凯完成了工程,完工后原告从被告处领了5000元,之后将钱付给了实际施工的亮亮、虎子、凯凯。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给付了5000元工程款后依然将这笔款项算在原告的其他开支里,这笔钱不应该算在开支里。被告称钱是付了,只是需要下了帐,撤了条子就行。
上述事实,有《凿井合同》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为凭。该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施工并支付工程款5000元,不应当再行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5000元工程款,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与支持。至于原告所诉对于已经支付的5000元工程款被告仍然算在其他开支里,因涉及其他账目开支问题,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吉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瑞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