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晋中市南蔺郊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执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南蔺郊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南蔺郊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连兔,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南蔺郊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18)晋07民终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9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晋中市南蔺郊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兔限制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9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7民终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春晨
人民陪审员  申枝梅
人民陪审员  周俊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