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4703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1月12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晋中市汇通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602726212Y。
法定代表人:高朋,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丽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