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1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住本村。
被执行人: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高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晋070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晋中华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晋K×××**、KBX337号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齐三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曹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