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722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千里马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79567527-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博尔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七里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6972-7。
法定代表人:祝文浦,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博尔轻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84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正在另案拍卖中,本案执行需要等待该财产的处置结果,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福建博尔轻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福建博尔轻纺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博尔轻纺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