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703民初251号
原告: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南浦镇千里马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73567527-9。
法定代表人:王芬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和,男,工作单位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新华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4003975356B。
法定代表人:陈宝珠,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义,男,工作单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水吉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国雄、被告水吉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水吉政府支付安信公司土地整治工程款115424元。庭审过程中,安信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水吉政府支付安信公司渣土就近填埋工程款44306.501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5日,安信公司向水吉政府投标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南山村(以下简称南山村)土地整治项目,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工程中,因大量渣土外运无处堆放,安信公司遂将渣土就近填埋,安信公司的废土深埋工程量实际增大投资。水吉政府在验收工程中,反而给安信公司的工程款单方扣掉115424元,致使安信公司无法接受。
水吉政府辩称,安信公司起诉的工程款即为渣土就近填埋的工程款,双方原本约定将渣土外运,考虑到外运成本较大,最后决定将渣土就近填埋,但双方未对渣土就近填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做约定。工程竣工后,水吉政府委托福建所思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5个村的场地清理渣土外运1KM费用调整为就近回填的费用进行计算,南山村最后核算渣土就近填埋的工程总额为44306.501元,即安信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该笔工程款水吉政府确实未支付。
安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建阳市水吉镇南山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项目施工合同》、《关于暨国雄反映水吉镇政府拖欠其承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款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建筑物土方就近填埋费用计算》各一份以及本院依法向水吉镇国土资源所所长陈立斌、该工程原分管领导水吉镇人大主席廖文忠制作的询问笔录。水吉政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出异议。安信公司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25日,安信公司向水吉政府投标南山村土地整治项目。2012年4月26日,安信公司与水吉政府签订《建阳市水吉镇南山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场地清理渣土外运。施工过程中,考虑到渣土外运成本较高,遂决定将渣土就近填埋,但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2013年该工程竣工。2016年5月3日,水吉政府委托福建所思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5个村的场地清理渣土外运1KM费用调整为就近回填的费用进行计算,确定南山村渣土就近填埋的工程价款为44306.501元,该工程款水吉政府至今未支付。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安信公司与水吉政府于2012年4月26日签订的《建阳市水吉镇南山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渣土外运成本较高,安信公司与水吉政府双方协商一致将渣土就近填埋,该事实有安信公司、水吉政府双方陈述及陈立斌、廖文忠询问笔录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安信公司与水吉政府双方协商一致将渣土外运变更为就近填埋,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未对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等做明确的约定,以致安信公司与水吉政府产生争议,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工程竣工后,水吉政府委托福建所思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场地清理渣土外运1KM费用调整为就近回填的费用进行鉴定,确定南山村渣土就近填埋的工程价款为44306.501元,双方对该结果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安信公司完成南山村的渣土就近填埋工作,水吉政府未支付价款,安信公司要求水吉政府按照鉴定结论支付工程款,该鉴定结论是确认工程造价的唯一根据,且变更后的工程造价低于变更前的工程造价,未实际造成水吉政府的损失,水吉政府依照该鉴定结论支付渣土就近填埋工程款相对合理有据。因此,本院对安信公司要求水吉政府支付渣土就近填埋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安信公司自愿放弃部分诉讼权利,要求按照渣土就近填埋工程价款的70%计算渣土就近填埋工程款即31014.5507元,系安信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渣土就近填埋工程款31014.5507元;
二、驳回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计1304元,由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4元,由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人民政府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卫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婉芝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有限受偿。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