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民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滨江新天地公寓19幢109号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南浦镇千里马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城县滨江新天地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浦城县滨江新天地商住小区。
主要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城县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
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鑫物业公司)、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浦城县滨江新天地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原审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浦城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信公司向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并承诺如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有未尽债权债务由其负责处理,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29日对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作出注销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安信公司为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本院依法通知安信公司作为上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依法向兆鑫物业公司、安信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上诉人兆鑫物业公司、安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浦城县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陈荣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