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22执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都兰香日德新华砂场,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上柴开河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L48721520A。
主要负责人:马伟,该砂场投资人。
被执行人: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41880J
法定代表人:麻吉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兰香日德新华砂场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8783元,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进行核实。将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对被执行人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都兰香日德新华砂场亦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对申请执行人都兰香日德新华砂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都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2执3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索南才让
审 判 员 匡 浩
审 判 员 赵 波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