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区人民法院()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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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张振隆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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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20)青2894执监1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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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2894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钢家属******,身份证号6301051979********。
被执行人: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4188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新疆石河子市人,个体经营户,现住新疆石河子市四小区****,身份证号:659001196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身份证号6328011987********。
本院在执行**与青海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依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追加了***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名下房屋手续。现本院查明追加***为被执行人时,适用法律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青2894执恢5号裁定书;
二、撤销本院(2019)青2894执恢5号之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岩 岭
审 判 员 井 静
审 判 员 彭毛扎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振 隆
书 记 员 宋 永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