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2894执异3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香格里拉2期8号楼,身份证号:632801198703170096。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河北省南皮县人,个体经营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西钢家属东区60栋361室,现住青海省西宁市。身份证号:630105197905202034。
被执行人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三巷4号。组织机构代码:71054188-071054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新疆石河子市人,个体经营户,现住新疆石河子市四小区79栋343号,现住新疆石河子市。身份证号:65900119620916364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其异议属于其行使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鲍丽娜
审 判 员 李岩岭
审 判 员 井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振隆
书 记 员 王香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