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信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久信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26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志民,绵阳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久信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1402辅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宝能开特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久信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久信公司)、被申请人成都宝能开特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宝能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没有违约的主要理由,是再审申请人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向案外人四川省科学城久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信科技公司)和四川帝澳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澳公司)提供了青海华电铁合金矿热炉动态无功补偿工程技术资料。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二)二审判决漏列当事人。再审申请人起诉书及上诉状中都请求将罗飞雪、**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三)二审判决篡改证据,掩盖事实真相。请求本院: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判令被申请人向***支付违约金100万元;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2012)绵科证字第108号、第109号《公证书》,虽然相关网页上记载久信公司宣传了“青海铁合金动态无功补偿工程”“矿热炉低压动态补偿技术”,帝澳公司的“低压动态无功补偿技术服务客户”中包括“青海华电铁合金有限公司”,但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将相关技术提供给久信公司、帝澳公司,也不能证明久信公司、帝澳公司采取的技术系***的技术成果。因此,再审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再审申请人请求将罗飞雪、**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根据二审判决的认定,***在二审庭审后,已明确放弃将**、罗飞雪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故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何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