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连元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明连元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27民初1315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泸西县。
被告:昆明连元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兔街村。
法定代表人:岳连元,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歆、***,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露高原果蔬有限公司,地址:泸西县中枢镇太阳坡。
法定代表人:余更荣,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跃忠,云南精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昆明连元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露高原果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昆明连元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天露高原果蔬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