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连元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连元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81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连元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连元,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关于昆明连元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云0181民初104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连元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967660元、案件受理费8525.5元,执行费12162元,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云01执他25号执行裁定书,对本院(2017)云0181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由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181执恢22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树荣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道永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