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执2490号
申请执行人:大***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新华路二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54980696M。
法定代表人:原秀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谨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夏继毅,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姜延波,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隋国发,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刘俊,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林英,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李玉强,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王春波,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都市。
被执行人:李淑凤,女,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董峰,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李凤玖,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杨国忠,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于安家,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周义君,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李玉玺,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孙井平,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时闻捷,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王俊勇,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孙淑丽,女,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兰玉霞,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王耀海,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刘鹏,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朱长生,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孙秀艳,女,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于铎,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冷德成,男,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刘福强,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连,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祝林国,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李雨桂(曾用名李玉贵),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墨盘乡王山头村。注册号:210282000036975。
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丹,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水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英、冷德成、大连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长生、于铎、李玉强、夏继毅、姜延波、***、刘俊、祝林国、刘福强、王耀海、兰玉霞、时闻捷、杨国忠、孙井平、李玉玺、于安家、李淑凤、李凤玖、李雨桂、刘鹏、周义君、王俊勇、王春波、隋国发、***、孙秀艳、孙淑丽、董峰等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荣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