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83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红岩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8734352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人,系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磨盘乡王山头村。组织机构代码:11871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2民终6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代偿款1390721.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31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3480元,执行费24996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83执396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姜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