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3285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志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大道怡心花园。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志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