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5915号
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在审理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元,由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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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O一七年九月十九无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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