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和县医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5民初979号

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滨海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6387216M。

法定代表人:王忠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颂,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微,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医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浮云街道解放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683149102J。

法定代表人:胡晓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倩,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云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城东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23472370560Y。

法定代表人:陈岑,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广,男。

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医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和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以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月秋

人民陪审员  潘和英

人民陪审员  宋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林伟剑

书 记 员  叶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