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7270号
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滨海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赞红,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旭位,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奉化市,。
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段卫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桥、徐慧,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