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725民初7457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青岗集镇沙河**政村沙河**8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8********。 原告:***,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青岗集镇沙河**政村沙河**9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 原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青岗集镇沙河**政村沙河**164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 原告:***,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侯咽集镇碱店行政村碱店村25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5********。 原告:***,男,199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侯咽集镇侯集行政村596号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5********。 原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镇夏楼行政村04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4********。 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373号桦林颐和苑40号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944P2U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住山东省省蓬莱市大辛店镇响**,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87********。 被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滨海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638721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23日,汉族,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锦庭16幢2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6********。 原告***、***、***、***、***、***与被告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62606元、***35105元、***16970元、***10420元、***2115元、***3680元的工资;2.请求被告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1日,六名原告经***介绍,到郓城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医技楼5楼手术室项目进行施工。2023年12月18日,原告放假回家。12月30日***电话通知***、***看护工地、处理工地零活,2023年1月10日两人离开工地。***称年后继续施工,结算工资。春节后原告得知被告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了。原告要工资,被告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称被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拒绝支付原告工资。 被告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拖欠六原告的劳务费,愿与原告协商,根据支付能力分期支付原告的劳务费。 被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与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已终止、清算,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无拖欠劳务工资的情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六名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强盛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与被告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务费:***62606元、***35105元、***16970元、***10420元、***2115元、***3680元,分五期偿还。定于第一期2023年8月25日前付清***2115元、***3680元,支付***、***、***、***每人劳务费的20%;第二期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每人劳务费的20%;第三期2024年5月1日前支付***、***、***、***每人劳务费的20%;第四期2024年7月1日前支付***、***、***、***每人劳务费的20%;第五期2024年9月1日前支付***、***、***、***每人劳务费的20%。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可以对未履行的部分申请一次性全部强制执行。 三、其他不再有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被告烟台昂展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缴,被告在第一期付款时支付给***)。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