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292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3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涧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伴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与临泉路璟泰大厦14层1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苗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伴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