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铁西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二十三号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铁西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仙岛南路39-2号1-17-2。 上诉人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钢结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铁西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丰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5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辰钢结构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逾期完工违约金95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将逾期完工的全部所有都归责于中辰钢结构,没有查清本案的事实。涉案工程的实际情况是未批先建、边拆边建,导致华通丰田对图纸陆续、不间断的修改,且华通丰田直到20年9月底才将原址拆除完毕晾出净地,以上才是涉案工程逾期完工的原因所在。涉案工程是按照华通丰田的要求,在保留华通丰田原营业厅的基础上,华通丰田将紧邻营业厅的原维修车间完全拆除后,***钢结构承揽新建本案的维修车间,华通与中辰的施工合同并不包括原址的拆除。在20年7月20日施工前,原址场地并未拆除完成,华通丰田在7月20日施工后,陆陆续续的对原址拆除,直到60多天的20年9月底,华通才拆除完原址。虽然施工合同约定了承包人了解施工现场和条件的内容,但实际上华通丰田并没有提供满足施工条件的场地和要求,并且一审对施工合同的附件五,施工进度计划表的里程碑日期并未查清,该计划表对施工进度的约定为,桩基础30日,土方与桩承台20日,钢框架16日,预制板制作周期40日,预制板吊装8日,墙面板安装30日,模板浇筑12日,屋面防水10日,车间电梯井道楼梯间砌筑20日。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涉案工程未批先建,在没有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等的情况下未批先建,中辰钢结构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制定本计划表入场施工,在入场时,华通丰田原车库尚未拆除完成,中辰钢结构只能根据华通丰田的拆除进度,陆续间断打桩基础,华通丰田拆除具备一个条件,就打一个桩,没拆完就没法打桩,更没法进行到后面的土方施工。桩基础的计划是30日,而华通丰田实际将原车库拆除完成时间是20年9月底,华通丰田自身原因就已经违反了计划表30多日。因为桩基础的施工可根据华通的拆除情况抢进度,穿插打桩,而后续的土方、框架、墙板、楼板是无论如何都要等待华通拆除完成后才能进行的,没拆完连地面都不具备,不能进行地面的土方施工。该计划表由双方纳入施工合同的附件里,华通丰田也应遵守该计划表的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和条件。根据民法典第80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华通丰田应按照计划表的日期,提供施工场地条件,而直到20年9月底,华通才拆除完原车库,即工期延误是华通丰田导致的。二、华通丰田对图纸的要求和指令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始终没有正规的图纸,施工过程中多次、不间断的修改图纸,这也导致逾期完工。根据一审的举证情况,中辰钢结构收到的正规**图纸已经是2020年9月10日了,一审判决认为现场符合施工条件、且已经于7月20日施工,不支持中辰该抗辩,中辰认为一审并没有查清本案的事实。本案存在未批先建、边拆边建、边施工边出图纸的特殊情况,即使7月20日施工了,也不能保证施工图纸是准确无误的,没有正规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的图纸,无法保证正常的工期节点和进度,华通丰田提供的正规**图纸,就已经逾期了52天。本案在原址拆除的基础上新建维修车间,新建维修车间比紧邻的正常使用的营业厅高出一定距离,对交界面的排水、女儿墙的倾斜角度都会产生影响,但是这些情况是无法在电子版的白图的图纸上标记出来的,只能 在华通丰田拆除后,实际施工了,才发现白图图纸上没有的情形。甚至中辰在施工中途,中辰正干着活呢,华通丰田才发现入口的门尺寸太小、墙面不太美观等看起来很随意的问题,即下达签证要求中辰更改图纸。这只能说明正规的**图纸很重要,会对工期产生致命的影响。**没出来,如果施工单位干错了,责任由谁承担,只有白图,中辰给打桩是在帮华通抢工期,并且先做预制件也是冒了很大的风险。一审对此并未查清。华通丰田向中辰下发签证单,多次陆续的要求对白图的图纸更改,增加、调整施工内容,这也和本案未批先建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图纸始终没有最终确定。为配合华通拆除原址,中辰只能在华通还没拆完的情况下,采取抢进度、穿插打桩的方式施工,按照附件五的计划,在气候条件最适宜的7月和8月,**的早,黑的晚,每天有效工作时间长,中辰是能够按期完成涉案工程的,但是正是因为本案图纸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逾期完工,这并不能完全归责于作为施工单位的中辰钢结构。三、多份现场签证单不仅仅是改变工程量,而是华通丰田将施工合同以外的内容以签证的方式要求中辰完成。华通与中辰的施工合同并不包括维修车间的客梯、汽车梯和内部装修,电梯和内装的施工是华通额外承包给他人完成的。华通签发的多份签证,施工内容包括客梯增加钢梁,汽车梯机房增加柱子、横梁,汽车梯增加方管、柱子、横梁。这些签证并不是工程量的更改,也不是工艺、材质的更改,而是华通将双方施工合同以外的内容在20年11月和12月交中辰施工完成,关于客梯和汽车梯的签证,其实质的性质是补充协议,并不是单纯的签证。华通与中辰的施工合同是华通丰田4S店维修车间改造工程,但是华通并没有将客梯、汽车梯和内部装修等工作范围交中辰施工完成,本案白图的图纸对承重的柱梁没有任何标记,施工合同的附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也没有承重柱梁的内容。即客梯和汽车梯的柱梁,图纸里没有,清单的单价里没有,合同总价里也没有。而涉案工程的汽车梯和客梯均为商业使用,承重力大,华通丰田将电梯的施工交由电梯厂家完成,却在20年11月和12月以签证的方式让中辰完成施工合同以外的内容,逾期完工的责任是华通丰田自身导致的,应给中辰工期顺延。四、华通丰田延迟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应给承包人增加工期。一审判决中提到的95天逾期完工时间,跨度从20年10月至21年4月长达半年,一审关于这个期间华通丰田的每个付款 节点并未查清,一审错误的直接将工期逾期的全部责任都归于中辰钢结构。根据民法典第80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双T板、墙板主体安装完成,华通丰田应支付至80%的款项,而实际华通丰田仅在20年10月16日支付至73%,付至80%的时间已经拖延至四个月以后的2021年2月9日。一审对95天的逾期时间横跨21年11月、12月、22年3月、4月,这个期间里中辰钢结构已履行了施工合同的义务,但华通丰田并 没有履行施工合同的付款义务,一审对此情况并没有查清,华通丰田延迟付款,导致后续施工,包括交纳农民工工资也没有办法正常办理,影响后续施工的正常开展,按照民法典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属于发包人违约,应给承包人增加工期,一审对发包人延迟付款时间和应给予中辰钢结构的工期延长没有查清。施工合同并没有73%的付款节点,华通丰田延迟付款的这四个月期间,即20年10月至21年2月,同时还因发包人原因产生了大量签证,都对工期产生重大影响。五、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签署日期是2021年2月9日,***第3条明确列明,工期延误问题目前没有确定是何方原因导致。并且***也无法为签署日期之后的3月、4月的逾期完工问题提供任何自认证明力。21年2月9日***的实际背景情况是,华通丰田在20年10月16日至21年2月9日近4个月的时间内,始终没有支付工程欠款43.8万元,这也导致农民工工资始终无法解决。华通丰田以43.8万欠款为要挟,由华通自行起草***内容后,发送给中辰,中辰钢结构迫于华通以不支付欠款为要挟,无奈签署,并将如果是中辰的原因,中辰才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同时写进***。因此该***并不是中辰对违约责任的自认,并且***明确说明了华通丰田延迟付款43.8万元的实际情况。中辰钢结构也明确说明,工期延误如果是中辰原因,我公司才承担违约责任,中辰并没有自认工期延误全部是我公司导致的。一审仅仅依据这一份***,将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都归于中辰钢结构,缺乏其他事实和证据依据,建议二审在查清的基础上发回或改判。六、华通丰田在20年11月、12月存在部分使用涉案工程的实际情况,即华通丰田享受了合同权利,但未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一审判决却将工期延误全部归责于中辰钢结构,明显违背事实。本案中,涉案工程的1层楼和2层楼在20年11月具备了部分使用条件,根据当时拍摄的照片显示,华通丰田出于一些目的对涉案工程的一部分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和交付,即中辰钢结构施工的主体和框架在20年11月是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的,中辰钢结构关于主体和框架的履行没有问题,而华通并没有履行合同的付款节点,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清,却将工期延误全责于中辰钢结构,明显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综上所述,本案项目大量变更、不具备施工场地,又抢工期,目前项目并不可能再盈利,如果再承担95万的违约金,一定是亏损的, 这也不符合施工合同的最终目的。建议二审法院发回或驳回华通丰田的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华通丰田公司辩称,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华通丰田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95万元;2.判令被告履行维修义务至维修车间漏水处修复完好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20日,原告(发包人、甲方)华通丰田与被告(承包人、乙方)中辰钢结构签订《施工合 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沈阳铁西华通丰田4S店维修车间改造工程,工程地点: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7-4号。合同工期100天,开工日期2020年7月20日,竣工日期2020年10月30日,合同金额6,460,000元。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具备;3、将施工所需的水、点、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具备;4、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已了解施工现场,符合施工条件。七、工程变更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甲方提出的变更,乙方应无条件的予以实施,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根据双方协商约定方式进行计算,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九、违约、索赔和争议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000元。2020年12月29日,被告中辰钢结构出具《停工报告》。2021年2月9日,案涉工程停工期间,被告中辰钢结构出具《***》,***记载,案涉项目从2020年7月24日开始进场施工,12月29日停工未完工,按《施工合同》约定,“双T板、墙板主体安装完成,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款30%的进度款”,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没有按时完工……。2021年3月15日案涉工程复工,4月19日工程交付原告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真实性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自认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陈述,通常被接受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当事人自认一般会发生以下效力:第一,当事人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第二,当事人自认可能产生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后果;第三,当事人诉讼外自认或默示自认具有主张事实的证据效力。就本案而言,被告2021年2月9日出具的《***》属于诉讼程序外的自认,虽然不具有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但是对本案的认定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现被告提出超期完工的抗辩有三:一、开工时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二、发包人延迟交付施工图纸。根据《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表显示,施工现场符合施工条件且被告已于2020年7月20日开始施工;三、案涉工程具有多份现场签证单,应该对增加工程量致使工期延迟交付进行鉴定。被告属于具有施工资质的大型施工企业,应当了解增加工程量会对工期具有影响,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在出具现场签证单改变工程量时,甲乙双方应当对增加的工程价款和天数进行协商。综上所述,被告在签出现场签证单时未明确提出工期增加及工期延误,且在停工时出具了承诺自认案涉工程存在超期延误,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铁西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950000元。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中辰钢结构公司是否应向华通丰田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问题。《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七条第1项约定:“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根据双方协商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案中,中辰钢结构公司提交了八张《现场签证单》,以证明案涉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工期应顺延。但该八张《现场签证单》中只载明工程量、工程价款的变更,未记载工期需顺延,且中辰钢结构公司亦未能说明上述设计变更需顺延的具体天数。另外,中辰钢结构公司提出因华通丰田公司延期付款、延期交付图纸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上述原因向华通丰田公司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并进行过协商。且中辰钢结构公司在《***》中认可因其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一审法院判决给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冬 审 判 员  陈 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