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1697号 原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291951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2023年6月LPR计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榆零碳智造产业园施工总承包工程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2022年6月原告已经全部施工完成,2022年7月31日双方已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2022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上报结算金额15084752.90元。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成施工义务,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施工工程全部完成,一个月内付至已完工作量的80%,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267802.32元。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工程完工并双方总结算办理完成,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至总结算额的97%,经双方对账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312900元,被告始终拖延不予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榆零碳智造产业园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第14.2.3支付比例及时间中第四条约定:“乙方承担施工工程完工并双方总结算办理完成,且经双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至总结算额的97%”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7月14日办理总结算,被告应于2023年10月14日前付至总结算额的97%,该笔债务未到达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