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4468号之三 原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三号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工程进度款1,550,48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69,787元以上合计:2,020,272元。3、请求法院裁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广东宝能中心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9,395,747.06元。2022年10月12日案涉项目竣工完成交付被告,预结算金额为8,257,068.17元,2022年10月29日、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报送结算资料但被告至今不予结算付款,按照合同14.2工程进度款支付第(1)小点约定,工程全部施工完成付至结算额的97%,现97%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履约保证金,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截止今日被告已付工程款6,458,870.98元,尚欠工程进度款1,550,485元(8257068.17元*97%-6458870.98元)。综上,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1/2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建六局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9月8日签订的《宝新财富中心项目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书3》,合同第二条关于争议解决双方约定,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及相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协商不成的,向天津仲裁委员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宝新财富中心项目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书3》有双方盖章确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该补充协议约定,原被告因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争议应首先向天津仲裁委员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当驳回原告中辰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62.00元,减半收取计11481.00元,退还原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