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满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满城县玉川*******。 被执行人***,男,成年人,汉族,住满城县大册营镇方上村。 本院在执行河北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