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满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满城县玉川*******。
被执行人***,男,成年人,汉族,住满城县大册营镇方上村。
本院在执行河北宏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