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文,男,该公司法务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秀,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茨榆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学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建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南台村南丰韩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永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西子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秀、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建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6民初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工程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调整为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定性错误。任何一项工程建设都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部分,而在施工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使用劳务人员,支付报酬。本案***为张文秀提供的劳务属于本案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劳务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仍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最高法院上述规定,劳务作业依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本案案由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6民初14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审理。
***、张文秀、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建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案由问题。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以张文秀为被告,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59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在答辩状中亦主张其诉讼请求为劳务工资,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依据被上诉人***的起诉请求和其在一审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中的答辩判断,***主张的为劳务工资,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一审被告张文秀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劳务合同纠纷同属三级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上诉人主张劳务合同纠纷从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上诉人浙江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永汉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成爱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毛迎涛
书 记 员 李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