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1557号
原告:璧山区圆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兴隆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CF3G34。
经营者:**,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玲,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建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南台村南丰韩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60112383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圆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建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圆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圆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圆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建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圆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