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博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滦南县鑫***加工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4828号
原告:滦南县鑫***加工场。住所地:滦南县长凝镇乐营村东。
经营者:殷自臣,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军安小区1-6-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博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金融街96-1。
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滦南县鑫***加工场与被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博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滦南县鑫***加工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滦南县鑫***加工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