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博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779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市卢龙县。

被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军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任经理。

被告:***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金融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娟,任执行董事。

被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金融街**v>

法定代表人:徐晓松,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小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谢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