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779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市卢龙县。
被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军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任经理。
被告:***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金融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娟,任执行董事。
被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金融街**v>
法定代表人:徐晓松,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小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谢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