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博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双桥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博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民初2738号
原告:唐山双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宋道口镇***(唐乐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博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金融街**。
法定代表人:蔺树田,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双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博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双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山博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作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