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29民初3232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原告:***,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原告:***,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原告:孟某1,女,201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原告:孟某2,男,201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告:石凤武,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被告:孙成佳,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民族,住玉田县。
被告:唐山京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纪庄村。
法定代表人:解立占。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西大街。
负责人:XX,系经理。
原告***、***、***、孟某1、孟某2与被告孙成佳、石凤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唐山京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凤武因交通肇事罪,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桑秀青
人民陪审员  张珊珊
人民陪审员  刘孟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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