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京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北建玻化微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玉民初字第3266号
原告唐山京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暖泉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北建玻化微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刀尔登镇侯杖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京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建玻化微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京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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