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5执保字231号
申请人天津旺泰林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安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唐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京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解满国,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1月9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旺泰林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京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旺泰林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对被申请人唐山京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所有的位于来了还行隆化镇御水卧龙湾一期的S-9、S-10底商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唐山京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2.3万元。经审查,申请人天津旺泰林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做出了(2017)冀0825民初字109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将(2017)冀0825民初字1097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字109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满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