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大城县旺村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25执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城县旺村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5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城县旺村镇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河北省文安县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工程款482652.74元及利息(以482652.74元为基数,2017年4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82652.7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4270元,缴纳执行费7139.7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督促履行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0年7月6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2020年7月9日冻结了大城县旺村镇马庄村民委员会在大城县农村财务监管服务中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2020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9日。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7月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终结大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5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王德亮 审判员  吕元合
书记员  刘 硕